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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医疗机构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部门、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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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流动人口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计划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现居住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宣传教育;(二)查验流入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采集相关信息,进行服务登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五)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点,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七)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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