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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计划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违反规定生育责任]流动人口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部门依照国务院《征收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征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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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管辖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口同等标准将流动人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流入人口较多、投入较大或者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综合管理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工商登记等相关证照和具体业务时,应当查验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定期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其他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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