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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如果不给你们补偿,或者没有与你们达成补偿协议的,擅自拆除你们的房屋就应该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补偿)的责任。 真不敢相信,虽然偏远,但是在当今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还有一些基层干部敢这么无视群众生存权的现象,建议直接向县国土局投诉,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到底背后的黑手是什么,为什么要骗取你们的地基。 有问题,或有进一步详细情况,请追问。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2、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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