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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这个问题很关键哦!1:在领取结婚证前,由一方本人出全资购买的房产(时间以发票或者房产证为准),房产证上也是本人名字的,为一方个人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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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揭房屋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婚前以按揭的方式购买;第二,以个人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房屋产权证;第四,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但也有例外情况: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达成合意,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并且出资。此时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持相同的观点。可见有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同时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属于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种观点考虑了婚前购买按揭房屋的行为与产权登记之间的关联性。房产证是取得物权的标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房产证,仅仅是婚前购买房屋期待权的延续,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房产证的行为,实际上是一方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并不改变房屋的权属。在结婚之后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过要是被继承人有明确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遗产的话,在即使是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之后若是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就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
本网认为真实的案例更能形象的说明和解决问题,请您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齐某在和张某恋爱期间决定买房,后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处房屋的购买合同,但是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齐某和张某两个人的名字。后来双方结婚生子,但是最近以来矛盾逐渐升级,导致感情破裂,双方都想解决婚姻问题,但是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还是齐某的个人财产双方产生了分歧,最后双方诉到法院。 本网认为,此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为齐某和张某共同在购房合同上签名,那么张某就与齐某一起共同作为合同相对一方,享受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依据购房合同张某有权获得部分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购房款,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是代替张某履行了张某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代替张某履行合同义务的齐某是否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呢?显然不能。张某作为合同主体一方,其享有的权利来自于合同,而非齐某,齐某无权主张张某不享有购房合同上的权利。
易法通解答:这里的“投资经营收益”不管你有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只要你入股了,有分红收益了,该分红收益就是“投资经营收益”。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在婚后你所得的分红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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