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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作出哪些决定

2021-09-30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办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办案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晰的,可以交检察院起诉。对于证据模糊的案件,检察院拿不准的话,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继续收集证据,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是两次,多次退回后检察院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的确发现之前存在错误,可以撤案,不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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