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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表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应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其中行政违法犯罪记录包括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违法记录,刑事犯罪记录则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犯罪记录。
2018年无犯罪证明应该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公安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为申请人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应载明截止时间);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的100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立法的原意是指犯罪且受过刑罚处罚的情形,当然不包括有罪而未罚的情况。实践中不能对“无犯罪记录证明”做扩化大的解释。邓玉娇是有罪但免除了刑罚,她也可以开具证明的。你说的情况是有罪但有条件的没有执行刑罚,当然也可以开具证明的,如果公安机关不开的话,那是对法律的曲解与误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你可先以我的说法为大纲略加补充和这帮鸟人理论一番,如无果可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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