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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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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视解除合同的原因来判断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回复篇幅有限,相关条款建议详细参照劳动合同法。
咨询收到,现在予以解答: 1、依照《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经济补偿金。 因此,基于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的高或低,你可以参照你你实际工资进行计算,但你的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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