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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买卖合同关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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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说明,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进行活动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3)消费者使用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4)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需要购买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的,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的内涵丰富,不能只理解为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等生存消费,包括职业培训和其他发展消费,包括文化旅游和其他精神或休闲消费。同时,生活消费的范围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它不被认为是生活消费。现在或将来,它可能成为网络消费,将来太空旅游消费等。需要生活消费的内涵丰富,涵盖范围广,可以为法律适用留下馀地。此外,消费者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消费者不限于与经营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购买商品者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人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类: 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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