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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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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消费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好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极为不满,但往往又不知道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无法找到适当和有效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促使广大消费者提高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权利,同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一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强有力武器.可以充分的维护、保护广大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使得消费者有法可依,投诉有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需要购买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的,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的内涵丰富,不能只理解为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等生存消费,包括职业培训和其他发展消费,包括文化旅游和其他精神或休闲消费。同时,生活消费的范围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它不被认为是生活消费。现在或将来,它可能成为网络消费,将来太空旅游消费等。需要生活消费的内涵丰富,涵盖范围广,可以为法律适用留下馀地。此外,消费者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消费者不限于与经营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购买商品者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人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对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所谓的向消费者倾斜的特点。因为,大多数消费者是分散无序的自然人个体,他们面对有组织、有经济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经营者,虽然所处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经济实力和经营知识上却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消费者来说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改传统民法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惯例,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分别用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从而贯彻了保护弱者的指导思想。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惩罚性赔偿虽然是支付给消费者的,但并不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惩罚,而是国家运用其权力通过立法确立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即威慑和惩罚那些恶意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并对受害的消费者进行特别补偿,调动消费者同侵权行为作斗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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