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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上牌规定

2023-06-11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办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车辆所有人的住所地或者联系方式改变的。 变更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事项的,申请时还应同时将车辆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三)属于更换电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整车的,须提供厂家出具的相关合格证和相应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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