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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上牌规定

2023-02-03 4,459人已浏览
  • 聂浩律师

    聂浩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海事海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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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动自行车上牌规定如下: 1、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的功能,并且需要电动驱动的功能; 2、自行车的整车重量从40kg调整到55kg; 3、自行车的最高行驶速度放宽,提高到了每小时25公里,所以电动车在行车速度超过25公里每小时后电动机不提供动力; 4、电动自行车的电机功率小于或是等于400W;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其他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电动自行车,由于时速小于25公里,质量低于55公斤,功率低于400w,它属于非机动车,上牌要求比较低,只要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符合3C认证,在品牌和车型目录之内,带着正规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等,部分地区还需要3C证书,就可以上牌。具体如下: 1、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购车发票以及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2、对于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 电动车上牌流程如下: 1、车主本人或代理人领取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车主本人或代理人按表格要求规范填写详实信息; 2、查验民警查验车辆。对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颜色与合格证、来历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拓号、称重等查验车辆。经查验合格的,由查验民警在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号条上盖章签字; 3、登记审核。 电动车上牌需要的材料如下: 1、人电动车上牌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单位或机构机构电动车上牌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原件、复印件、电动车合格证。 电动自行车规范要求: 1、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配件一定要合格,对于生产假冒伪劣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要及时的销毁; 2、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有认证证书以及生产合格证,同时对于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一经发现严重处理; 3、对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要求不能堵塞重要通道、安全出口,将自行车停放到规定的区域。
法律依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第一款  铭牌 铭牌应当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铭牌上标明的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第五条第二款  整车编码 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表面,应当永久性地上每辆电动自行车唯一的整车编码。 注 1:车架本体,是指构成车架的本体材料,如果编码刻制在其他材料上再焊接到车架上就不属于车架本体。 注 2:不可分隔部位,如减震车架的后部与前部是可分隔的,此后部即为可分隔部位。
第四条第一款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 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 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 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 W。
第四条第二款  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危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产生的热量造成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 (二)在充电、行驶等过程中引起燃烧、爆炸、触电等; (三)因整车或部件发生断裂、松动、变形及运动干涉等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第四条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 行能力。
第四条第四款  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 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当组织申请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特定领域的单位申请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有关单位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初次申请登记】 初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查验车辆并审核登记材料,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行驶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申请材料无法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广泛设置受理点,简化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并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邮政企业、保险公司、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助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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