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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l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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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国家设立的监督机关,对政府(公安局)和法院有监督权。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监督权。 对公安局、法院处理的结果不服,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对检察院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请求国家监督,必须是对有责任的公检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没有公检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检察院不能受理。 有些不懂法的人,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手段维权,而采取找党委、找政府、找媒体、摆地摊告天状、上访等手段。这都是愚蠢的做法。 党委、政府、媒体都无权干涉司法。上访、告天状只能说给无权力管的人听,有权力管的人听不到。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监督范围有五项:(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因案情需要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针对民诉法修改后对于执行检察的授权,高检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同时两高应该尽快就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关于执行检察规定问题商定并且签署具有操作性的工作规范性文件。 2、最高检尽快组织执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安排检法两家的民行检察干部与发育执行干部进行交互挂职学习,学习和体验对方的工作,以利于更好落实民诉法的规定。 3、检察机关应为完成民诉法关于执行检察的任务,尽快在人员、机构、物质配备上增加和充实民行检察队伍,尽快实现执行检察工作的机构专业化、人员专门化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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