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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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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对罪犯起到看管作用,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了监外执行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检察院应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如下: 1、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2、对法院所作裁判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行政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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