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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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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在我国境内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管辖。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一、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二、涉外房地产案件;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符合前诉的五类案件,也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的规定。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是为了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式和新挑战,适应世贸规则向我们提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法律提示】虽然在《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明确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范围是: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必须是“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安全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此处的“涉外”,包括涉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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