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不得降低工资、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同意,可再增加一个月到三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和30天的奖励假,共计128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即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北京又单独增加7天,所以现在北京婚假天数为10天。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0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的通知》称,北京市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的通知》称,北京市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 以下为通知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10年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放假公休,共3天。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工作,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防火等各项工作,遇有突出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度过节日假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6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