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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授权其执法权限的各级林业局,所以当森林公安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的名义只能是各级林业局。 2、...
对于盗伐林木林业行政处罚如下,林业执法人员处理盗伐林木案件时,首先要明确盗伐林木是在行政法律范围之内的。对于盗伐林木行为,违法行为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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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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