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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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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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