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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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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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