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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怀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
怀孕期间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怀孕而辞退劳动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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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后建立的,那么员工在辞职之后后悔,也是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进行撤销的,拿回本人的辞职申请即可。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辞职流程执行后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2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为由辞退。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怀孕,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一种情况是“严重失职”。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怀孕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当然,这里要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第三种情况是“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便怀孕,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种情况是在试用期间内。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第五、六种情况相对少见,但同样属于法律规定,即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便职工怀孕,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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