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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农民拥有自建房(宅基地)抵押权,法律和政策需要作重大调整: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所有,应当允许农民拥有转让或者抵押权; 2、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3、允许农村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物尽其用,可以转让和抵押; 4、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也有个别地方试点住房抵押贷款,实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就是宅基地抵押权的内容。
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谈论房产和宅基地是否能抵押,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抵押。由于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处置自己的房屋,因此房产可以抵押。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即当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互易、赠予、继承而转移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此时,当事人不仅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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