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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遭遇强行购物时应当依照什么法规维权?

2022-10-30
曾有案例如下:参加天马国际旅行社的海南5日游,在签订合同前,双方约定不安排自费购物项目,入住酒店后。导游还要求旅客参加一个自费项目活动,车到景点导游不作任何介绍,就让游客跟着走,到了目的地才发现,这个景点实际是一个购物点。此外,行程中并没有列明的购物的项目,但行程中导游却带着游客去各种地方进行购物,浪费了游客的时间。实践中此种案例非常多,有很多旅行社采用事前隐瞒旅游购物的内容,在游程中自说自话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并相应缩短游览时间,严重侵害游客权益。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此种情形,那么可以依据如下法规维权:《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旅游合同中要写明有无购物内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写清“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内容。所以游客在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时,如果再遇到因旅游购物导致游程缩水的问题,就可依据《旅行社条例》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此外,《旅行社条例》还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姚律师在此要提醒游客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备投诉或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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