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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
大致可以分为6种。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 2、初始登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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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六种。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登记。2、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3、转让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转让其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所在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减;(3)房屋翻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其他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其他权利登记。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其他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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