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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身体原因,则需要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医院的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到证明。...
协商不成,到教育部门投诉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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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投诉。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孩子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接产证明(慎重起好儿童姓名,姓氏选择随父亲或母亲,办理后不更改)、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由新生儿父母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提供《出生信息证明》、分娩登记复印件(产长和院长分别签字并加单位盖章)、儿童《预防接种证》、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证明信(儿童户口未报)或儿童户口簿;登报遗失声明。由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4.《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定医学证明,应终身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出生医学证明》一人一证一编号,任何内容不得擅自涂改。如需更改姓名请在入户后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5.《出生医学证明》用途:(1)作为申报国籍、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2)作为儿童入托、入学和出国签证的重要依据。(3)作为新生儿获得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凭证。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如何补办死亡证明 1、提供患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 2、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等后,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查档补办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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