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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职工的待遇

2021-11-21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照发,次月起不再发给,按所在省市规定享有死亡待遇。 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政策。退休费用由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同,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养老金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一次性养老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最后一个月养老金8个月计算。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

相关法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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