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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适用范围,法定条件是什么

2023-02-28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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