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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的非法利益不局限于骗财,还有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玩弄异性,荣誉,政治待遇,虚荣心等。当初立法的时候确实考虑到这种特殊性,除了可能骗取的物质利益,还有为了很多非物质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使得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罪名来打击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才专门规定了招摇撞骗罪,骗财还不是最主要的,当然也应该包括骗财,我们可以从司法解释中得出这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招摇撞骗罪是不排除骗财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招摇撞骗。 2、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严。 3、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招摇撞骗罪既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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