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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诚协议”不可过分加重对方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无效。按照您的说法,你们的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出轨,则另一方要失去自己的全部财产。这样的约...
在婚前或婚后夫妻之间所签的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效力的问题,内容有效才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内容无效,法律不会保障。对于此协议书效力的判断要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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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调意思自治,这样的约定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率的;如果非负债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的约定,那么非负债方可以主张抗辩,否则,应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所有夫妻共有财产,都是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如果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个人财产,则不在该范围;即使经过公证,如果你不能证明第三方债权人知道你们的约定,还是不能对抗该债权人。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有效吗-110ask.com 律师按:当今社会,诱惑不断,夫妻因为结婚时间长,感情平淡,随着性格成熟,事业有成,漂亮的女孩,爱慕虚荣的女孩越来越多,夫妻一方面临的诱惑也越来越多,俗话说,没有拆不散的夫妻,只有不努力的小三,小三们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很多的冲击,可以说,现在离婚率这么高,很多一部分都是小三们的贡献。 在夫妻刚刚面临谈对象,结婚的时候,感情一般都是很好,爱的你死我活,同时也有不少女孩比较冷静,因为结婚比较是个大事情,所以想到以后人老珠黄,万一老公出轨,外遇,也对自己有个保证,于是要求丈夫协议离婚忠诚协议书,保证婚后不能有外遇,否则要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这个情况在电视剧《完美》中的得到凌厉精致的体现。 那么于是问题就来的: 1、很多女孩所热衷的夫妻忠诚协议时是否有效呢 2、当离婚时忠诚协议书是否可以要求有外遇的一份净身出户呢? 110ask.com在此为你解答: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文,最新的2001颁布的婚姻法做了如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此之前司法解除以及地方法院的解释,与此有抵触的都无效。 所以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有外遇的一方可以不分得财产,净身出户,从法律保护每个人的生存权来考虑,法院不会剥夺一个人的全部财产,除非他犯了死刑,所以在民事离婚案件中,除非当事人自己放弃全部财产,否则法院不会判决他净身出户,即使他重婚,外遇。 那么是不是夫妻签订忠诚协议就完全无效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法院也是经历了一段认识的,在2001年,上海闵行区法院曾经判决有一份忠诚协议有效,这也是法院第一次接触此类案件,迅速引起高级人民法院的注意,并研究了内部指导意见,随后要求各级法院,在此后的案件中此类涉及人身的财产协议无效,法院仅仅作为参考。 至于以后,此类忠诚协议能否有效,要看法律的发展以及人民的意识的增强了。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5年8月,某甲与她人发生男女关系,被妻某乙发现。不久某乙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某乙30万元。 二、争议双方的观点 正方认为:该协议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据此判决某甲向某乙支付30万元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反方认为: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不应当据此判决。 正方理由: 1、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2、“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4、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反方理由: 1、协议内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当然,从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出度出发,《婚姻法》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在列举之中,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诚协议时,绝大部分是自愿的,在订立的当时,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也许双方当时的本意都是想要维护家庭稳定,同时促使双方保持高尚的情操,这种协议的订立,是与当时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分不开的,在当时,双方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能很好地按协议办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难免会发生变化,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诚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这种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 5、“忠诚协议”不为《合同法》所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中的合同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明确排除了“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不忠赔偿款”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虽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则是毫无疑问。我国《婚姻法》仅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了规定,对婚姻忠诚协议没有规定,虽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是倡导性规定,并不能作为确认“忠诚协议”效力合法的依据。因此,从《合同法》角度看,“忠诚协议”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6、“空床费”、“不忠赔偿款”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侵权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用合同约定。 三、审判实践 由于学者、律师、法官等各界人士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也很不统一,因此各地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很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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