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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1、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2、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 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55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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