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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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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平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明确指出了哪些地方应适用《保险法》《公司法》的相应规定。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并未明确指出。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而与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由此可以看出关联公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关联公司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体公司之间构成的公司联合体;第二,关联公司是通过资产、合同等纽带联结而成的;第三,关联公司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联合起来的。
1、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 2、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 4、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 5、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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