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形成协调、互助、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28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1,3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