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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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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能准许: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关的鉴定资格;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 鉴定结论缺乏依据; 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来解决,但一般不会重新鉴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一般不会重新鉴定。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轻伤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个人不承担鉴定费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侦查中,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进行重新鉴定,应由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如果经审查,发现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公安机关决定进行补充鉴定;如果有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应当重新鉴定。但是,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补充鉴定还是重新鉴定,这都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内容之一,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鉴定费用,申请人个人不承担费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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