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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机构应当拟定《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公...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拆机构的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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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寺庙、教堂、涉外房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补偿。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区片等级及地类补偿。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土地界址不清或权属、地类、面积等争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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