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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特殊的建(构)筑物,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折旧后进行补偿。...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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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是在《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 (二)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不再补偿。 第七条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拆迁农民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属于补偿范围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凡在 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采取以实物补偿(以房还房),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以一处宅基地的房屋计算,拆迁房屋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一等 二等 砖混结构 1 0.95 砖木结构 0.8 0.95 土木结构 0.7 建议结构 0.4 (二)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100平方米小于 300平方米的,按面积系数0.6和房屋结构系数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超过 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三)经折算后返还房屋总面积不足 10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面积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500元购买,超出 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四)拆迁房屋属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只对附表一中所例一、二等进行实物补偿,其它等级的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但被拆迁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或简易结构的,可按本条(一)、(二)、(三)款给予实物补偿。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凡不能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房屋面积调查以银川市规划局2003年航片(卫星图片)为准。 第十条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安本案发附表一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用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按一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二)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市辖歌区人民政府依据银川市规划局航片(卫星图片)进行事迹调查核实后,按照附表二、表三、表四的补偿标准包干进行补偿。 (三)出土地补偿费外,湖地、渔溏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溏费)按照每亩2000元由辖区政府进行包干补偿。 (四)畜牧养殖用地上的看护房屋同意按两间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房屋以外的其他复活无按附表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有下切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承包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东西朝向的温棚。 第十三条农民试用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其家庭常驻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用于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第十四条农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门根据实际征用农民土地面积(不含荒地、湖地),每亩一次性给予三年的生活补助费1500元。生活补助费用征用土地的单位承担,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月支付6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凡拆迁农民住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给按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60元搬家补助费。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被安置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储存。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银政发[2003]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放实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政办发[2004]268号)、原银川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的《新区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银规土发[2003]同时废止。 附表一:房屋补偿标准 附表二: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三: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四:蔬菜、花卉、温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被征收人对拟征地公告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二)新批或其他建设用地;(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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