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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主要程序如下: 1、办理人首先要到工商局办证大厅领取并填写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其次,办理人应当申请变更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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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办理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另外的股东对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 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基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都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以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公司的行政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否定内部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公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因此,无须担心自己的股东地位由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记确认依然是个重要环节,经过工商登记,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为了明确股东身份,以及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股东权利行使的受限,还需要积极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关登记义务。如果公司依然消极应对,既不将的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股权变更登记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根据股东变更的情况,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的行为。股权变更登记只需在股权变更后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要求在工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1、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合同一般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但国有股权等特殊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2、工商变更登记也不是股权变更的有效要件。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被公司登记为股东名册时取得股权。未登记工商变更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协助义务。三、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任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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