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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宣告破产之前,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可以进行重整或者与债权人和解。宣告破产之后,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公司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公司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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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宣告破产之前,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可以进行重整或者与债权人和解。宣布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者必须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出售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需要破产管理者负责管理公司的财产,决定公司的营业和支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可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后,管理人就应该及时的拟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并根据最终的方案变卖公司财产用以偿还债务。因此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前,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是否继续营业,但是宣告破产之后,就进入清算程序,管理人只能及时办理清算,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公司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公司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公司对外非以清算组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与清算工作无关,该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公司被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公司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3、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公司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公司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 二、企业进行重整失败。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没有批准重整方案。(2)在重整期间有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企业进行和解失败。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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