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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
股权转让的另一种情形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此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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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 让的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8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因此必须办理股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无疑是股权出资必须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的法律依据。显然,如果没有股权转让,则股权出资根本无从实现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不付款或无价取得股份。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未出资的真相,否则受让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知道未出资公司股权的事实,受让人自愿承担未出资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补足责任,不损害他人利益,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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