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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只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进行买卖。 1、农村的房子可以买卖,但只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进行买卖。因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或出租房屋后,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卖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买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另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为三种具体情况:一是自有宅基地,符合国家宅基地标准;二是现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第三,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未分配到宅基地。按照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的规定,对于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获得批准的。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村民再次申请第二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对于第三种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建房用地。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禁止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非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买方。总而言之,农村的房屋买卖必须谨慎,对于不是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可能会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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