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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行为的约定合法吗?

2021-11-25
要约不是行政行为。要约是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的具体确定; (二)表明要约人受到要约人的承诺,即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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