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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
有限合伙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如下:《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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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作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1,名称应符合名称注册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和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在5亿元以上,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支付的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5年内注册资本约定按照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书)全部到达。4个别投资者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限合作企业的普通合作伙伴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干部有股票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和相关业务经验。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被认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支付的出资额)8,个别投资者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有限合作企业的普通合作伙伴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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