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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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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以下内容: 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3、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6、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7、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生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确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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