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XX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专门账簿、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七)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八)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规定期限;(九)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十)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十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1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1,076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