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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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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五)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六)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七)修改或者合伙协议;(八)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九)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及个人隐私;(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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