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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建房合同应当写明双方的信息、合作建房的时间、合作建房的报批程序、房屋分配情况、出资情况、违约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应当重点对...
双方合作合同的书写:双方合作合同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后,以书面形式订立下来。合作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技术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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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架构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作项目名称;合作期限;双方工作分工;利润分配;双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双方各自情况,对合作合同具体细节进行补充拟制。
三方合作建房合作协议书范本合同编号: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帐号:电子信箱: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帐号:电子信箱: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帐号:电子信箱: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出资方式1、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出资评估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财务、会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九条盈余分配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十条债务承担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第十三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五条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六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可以退伙的情形(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八条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十九条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二十条退伙程序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出资的转让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三条清算的顺序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
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15-03-16fzchenwl+关注献花(0)收藏 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及管控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根据协议分配新建房屋或利润的一种特殊房地产开发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建房涉及到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批。由于“合作建房”的立项人不同,其土地和房屋归属就不一样,即谁的立项,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就归其所有,实践中,“合作建房”的立项分为供地方申请立项、出资方申请立项和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等三种情况。因此,合作建房双方谁立项,新建的房屋就属于谁,只有合作双方同时立项的房地产项目才是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在合作建房中,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由于合作双方共同合作建房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双方成立合营公司而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另一种情况是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而进行项目合作。在这两种合作情况下,涉及的税应该怎样计算并缴纳,确实困惑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房地产企业的老板和财务总监等人员。由于有关合作建房的涉税政策比较零碎,在履行合作建房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因此,对合作建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和税收风险隐患及时进行诊断和规避显得非常紧迫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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