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法是全国统一的 没有南京的劳动法 加班费计算 你的小时工资=你月工资/21.75/8 你的平时加班上面的数字乘以1.5你周末加班乘以2...
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这是违法的行为,依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根据最新通知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49.9元/小时。如需了解详情,请拨打北京社会保障局服务热线12333。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8人已浏览
746人已浏览
690人已浏览
1,4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