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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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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申请的情形,《》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受理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主要为主体不适合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不予受理。主体不适合一般是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超龄等。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是指不符合下列情况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1。工伤认定机关不得在行政机关发出纠正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足够的工伤认定材料,不予受理.伤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决定不接受工伤的,可以在60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天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除特殊原因(具体指劳动关系确认、医疗尚未终止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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