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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一方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2、“明显违反生活常理”是由法官根据...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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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法院在这一活动中,只是一个裁判者,一般情况下并不充当举证责任主体的角色。 3、举证的对象是在诉讼之前发生的,这是其显着的时间特征。如果证明对象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之中,那么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就受到严重削弱,因为它们可能存在“伪造”的嫌疑。 4、举证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 5、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举证责任,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属于举证责任范围。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指出的另一件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均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在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不良后果。2、明显违反生活常理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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