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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受案登记表;(二)案件调查报告;(三)证据材料;(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罚款复印件;(六)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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