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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
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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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以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货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一)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情节较轻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铁路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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