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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卖方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最终没能签订购房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反悔不签订购房合同,定金不会返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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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卖方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最终没能签订购房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反悔不签订购房合同,定金不会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即房屋价值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即房屋价值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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