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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一是违约金标准会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固有意义,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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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是调解书就是双方愿意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2、08年年“假一赔十”还正确,并且已进入了食品安全法,我想你不履行100万,赔500万也不是过高。3、如因为过高的话你可以要求再审,并要求降低违约金。但要胜诉有一定难度。
我们以买卖合同为例。 因买卖合同中并未对买卖双方任何方单方毁约作出任何责任承担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收取定金的前提下,且卖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将扣除定金后的房屋首付款余额无息返还客户也可要求客户继续履约办理按一揭手续,如其拒绝办理,则可以变更付款方式要求其支付余款,如其仍拒绝,则需与您的委托人商量是否采取诉讼手段要求客户继续履约,但在整个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好证据。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 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 另外,在买卖合同中,存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叫根本违约。这是我们按违约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分别处理: 一、当卖方不履行时: 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 二、当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 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当事人的逾期完工,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未在约定期限完工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逾期完工,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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